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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由于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变化,或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要求,或实验设备更新以后不再使用等原因而造成管理单位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外调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院系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报废手续。
单台件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批;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先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特别贵重的仪器设备需提请校长办公会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教学服务中心回收库房进行实物处理后,才能进行账、卡的注销处理。在回收库房未对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可用部件,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须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部件按低值耐用品入账。
  第三十三条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物资。若以权谋私、从中渔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并依据赔偿制度提出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丢失,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依据赔偿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的报损的处理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需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均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由保卫处承办),报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购置。全校无线电设备统一由保卫处集中保管,建立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向保卫处办理登记领用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须遵守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等相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教学、科研等所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质量、参数及时间等不能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制。
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如果需要学校资助时应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立项中申请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学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定期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评比,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或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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