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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要求专人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校管理部门每年与各部门对账一次,且有权不定期进行账、物、卡抽查。
  第十九条 全校各二级单位(院、系、所)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由实验设备秘书专门管理。实验室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全校各机关、直属单位、 实体,均要求有专人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选派德才兼备、作风正派的人员(教师、实验员和工人)担任,不要轻易调动,确需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同意。人员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的调动,要经院、系、所(部、处)领导同意,报仪器设备归类管理机构,并认真办理仪器设备、账册等交接手续。人员调动、研究生、本专科生毕业分配,教职工退休,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出国一年以上人员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暂时移交手续,由院、系、所实验设备秘书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准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搞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每年将根据各院系设备拥有量、实验课类别、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的利用率等分配教学设备维修经费,经费指标明确到院系,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所管仪器设备,要求分工负责,勤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做到常年处于备用状态。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给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按《东南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按学校规定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以补偿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设备、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凡到学校财产归类管理机构领用仪器设备,只限于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须经指导教师签名同意,并以指导教师名义领用,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视情节轻重将作严肃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报损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与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洽谈,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院、系、所、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外借过程涉及到费用问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三十条 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可由调入方提出申请报告并盖章,经调出方仪器设备主管同意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核后,办理有关账、卡、物转移手续。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优先在本单位内调拨,优先无偿供给教学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使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老旧设备,能耗远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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