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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南大学)仪器赔偿制度
   
    凡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器材者,都应本着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国家财产。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者,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并报请实验中心处理。
  1.因仪器自身原因而损坏,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后不作经济赔偿。
  2.因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者,赔偿方法为:
       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40%~60%;
       100元至500元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20%~40%;
       500元至1000元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15%~20%;
       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10%~15%;
  3.因嬉戏打闹而损坏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者,赔偿方法为:
       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60%~100%;
       100元至500元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40%~80%;
       500元至1000元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30%~40%;
       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赔偿20%~30%;
  4.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和故意隐瞒不报者按仪器、设备(元器件)、器材的原价120%赔偿。
  二、值班人员负责赔偿金的签收,登记并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应赔偿而不赔者,暂停实验。
  三、对学生损坏了仪器、器材而未及时发现或未做处理的任课教师将酌情处罚。对于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教师则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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