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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其中九大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及器皿归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分管。
  第三条 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视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单台(件)购置时为800元以上,但批量购置时单价不足800元,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且放置地点相对集中的仪器设备亦同样视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单台(件)购置,单价为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见《东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分管教务处的校长代表学校领导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归口管理仪器设备工作。
  第七条 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各项资产配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代表学校对上申报国家管理的仪器设备计划,对内分配,并负责核查使用情况,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代表学校对全校的仪器设备添置按市场采购为主、计划采购为辅的指导思想进行购置,并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十条 代表学校制订统一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物资账册,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凡使用学校教育经费或国家纵向科研项目拨款进行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特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东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见《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办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建账、登记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国有资产保值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如:购买、捐赠、调拨等)取得的仪器设备,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有科技协作协议明确仪器设备给外单位的除外)均须进行建账登记。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需建立在教学、科研、机关及各部门的实体(如:实验室、办公室),不得虚挂虚列。
  第十七条 登记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账,由经办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凭获取仪器设备的原始凭据及经费本,原始凭据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负责人签名后,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设备登记手续。
  凡是用学校重点管理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同时具备经费计划书及购置合同。
  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的固定资产,其新增部分视为原设备的附件,也需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计算机软件(含资料、工具等)可作为安装设备的附件办理,需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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